《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与取得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税务总局函[2014] 652号一,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的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根据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是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的,通常没有超额标准。当然,不能避免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再就业再就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5] 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与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