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四条,上年职工工资为企业清算时未偿还的债务应作为企业的债务偿还合并到清算收入中以计算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法规编号:国税发【百2000】号84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支付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年以上未付款,三年内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者公司未付款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的供应质量,并且双方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解决。如果您单位的应付帐款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债权人未确认亏损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在以后年度支付,则可以在纳税年度之前扣除。这里提到的“结论性证据”是指有效的声明,例如债权人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债权人未能确认亏损并在纳税前将其扣除) )和法律程序。
不应如此理解。
在企业的账簿上,由于工资是应计的,因此是当期费用。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支出的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根据税法,应计但未支付的工资费用的一部分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应进行税收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有利可图(或已经具有应税收入),也可以说是变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当实际支付这部分薪水时,公司的账簿不再计入成本,因为它已经产生,并且根据税法,这部分薪水可以在扣除之前实际付款期间的税金税收调整很重要,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冲销了当期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