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额外输入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本条例第51条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2)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性组织;
(6)并没有与其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与国务院民政部门合作。注册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会计利润。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捐赠费用应记录在营业外支出帐户中
2,捐赠费用必须通过规定的部门。
2,捐赠支出不超过12
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