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非应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的非应税收入,则在会计时的收入中完全包括在内,分录为:
借款:应收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免税,您仍然需要区分增值税,然后将免税的增值税金额计为营业外收入,然后输入:
贷款:应纳税款-增值税输出
然后进行豁免处理条目: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款:营业外收入
不需要在财务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但是,应在年度汇总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职位以减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以上两项文件规定,属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应当符合“企业可以提供规定用途的特殊目的资金支出文件,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支出的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资金。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的单独计算,可以计入当年的非应税收入,并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未还清财政或其他支出资金的政府部门部分,应当重新计算。资金第六年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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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金融资金产生的支出重算为总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当企业所得税被结清时,免税收入为100万,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了应税收入100,000,并且已将非应税收入用于税收。 -免费物品。税前费用不能扣除,收入应增加1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应税项目,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入亏损70万元,该项目的免税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应为20万元。回答您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