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受雇或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类劳动报酬。退休人员没有工作,因此支付给他们的补贴不能作为税前工资扣除。
但是,在某些地方,福利税可以扣除税前的14%限额。具体来说,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每个省的法规都不同。
个人为提前退休程序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根据提前退休程序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的平均分配来计算。税收公式:
应付税费= {[(一次性补贴收入÷实际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扣除费用标准]×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退税后退还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
企业为达到一定工作寿命,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内部退休生活提供的一次性生活津贴,以及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终止劳动合同等的人与zd税收收入的支付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
目前,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是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的,通常没有超额标准。当然,不能避免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再就业再就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5] 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与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