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无需缴税。如果偿还退休后补贴,则无需缴税。如果偿还了退休前补贴,则超过税收起征点时需要征税。征税。但是,补贴的补偿额并不大,因此大多数单位宽大,不扣减退休人员补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受雇或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类劳动报酬。退休人员没有工作,因此支付给他们的补贴不能作为税前工资扣除。
但是,在某些地方,福利税可以扣除税前的14%限额。具体来说,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每个省的法规都不同。
关于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贴等计划外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一条,职工福利费用包括(4)退休金编外人员总费用,包括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其他计划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获得与收入相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时,可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获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的整体退休金和计划外支出与所赚取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目前,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是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的,通常没有超额标准。当然,不能避免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再就业再就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5] 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与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