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税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纳税的人,而是隐藏的人或背后的潜在替代者。税收的直接纳税人自行负担税收负担,不承担税收责任,仅充当税收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是税收计划。
税收负担转移意味着,税收负担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纳税的人,而是背后的隐性人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收的直接纳税人自行负担税收负担,不承担税收责任,仅充当税收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可以看出,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一级分离取决于税后价格的变化;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二级分离不一定与税后价格变化有关,例如高税前价格就价值而言,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仍然存在。笔者认为,纳税人转移造成的纳税人与纳税人分离应属于第一层次,是否属于第二层次尚不确定。另外,由于税负转移具有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程度,因此由税负转移确定的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也具有不同的程度,即完全或部分分离。
2.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负转移的存在早已为中外学者所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有税负转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这一问题已得到进一步扩展。很少有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也转移了税负。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了解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存在。笔者认为,总的来说,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州税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已单方面转移给州,而没有任何补偿。这对纳税人是重大损失。 ①在纳税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有必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税收而减少。在排除逃税和其他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也将失去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过去在中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全部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资助,工资奖金标准统一由国家制定。企业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即使以纳税人的身份纳税,由于与直接的经济利益无关,因此也没有强烈的愿望,也没有内在的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没有提及税收负担转移。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收税款后,由于纳税人具有自由定价权,他们可以在市场供求弹性和商品弹性因素的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动幅度,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指出了税收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对此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在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认为,商品经济是在中国改革之前就存在的,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没有定价权。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样的商品经济中存在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进行计划。价格以外的少数地区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转移任何税收负担。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由于存在自由价格机制而使税收负担转移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在奴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只要对该国征收相关税款就可以了。那时,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使概念清晰易辨,我们不妨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目的地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I,并将价格偏差值的重新分配所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目的地定义为税收负担的目的地Ⅱ。税收负担目的地Ⅰ对税收负担目的地Ⅱ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它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目的地。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理论开始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它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值理论。因此,仅实现了税收目的地Ⅰ。我们正在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弄清税收负担转移通过价格变化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避免税收负担是不可能的。归乡II。
至此,可以得出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以下结论:(1)影响税收负担目的地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原有关系,从而影响了税收目的地,但这仅仅是税收目的地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利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目的地。(2)税收负担的传递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动来解释,而税收目的地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合法目的地与经济目的地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从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目的地的现象以及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和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考虑到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辨析”,《金融与贸易经济》 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