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按当月支付的一年奖金计算应缴税款,即将一次奖金除以12,求出税率并快速计算扣除额,再乘以一次通过找到的税率减去相应的快速计算得出的奖金扣除后,您可以获得由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上述一年的一次性奖金是在年底支付的,税收负担远远大于每月的支付额
3在税收筹划中,应向每个月分配一年的奖金
我们逐一分析了三种促销方式中与税收有关的事项。
选项1:打折销售。出售商品可享受30%的折扣,价值100元的商品的价格为70元。增值税:70÷(1 + 17%)×17%-8.72 = 1.45(元);城建税:1.45×7%= 0.10(元);教育附加费:1.45×3%= 0.04(元)。应交税金总额:1.45 + 0.10 + 0.04 = 1.59(元)。
解决方案2:赠送货物。商品销售增值税:100÷(1 + 17%)×17%-8.72 = 5.81(人民币);赠送30元礼品,应交增值税:30÷(1 + 17%)×17%-18(1 + 17%)×17%= 1.74(元);增值税总额:5.81 + 1.74 = 7.55(元)。城建税:7.55×7%= 0.53(元);教育附加费:7.55×3%= 0.23(元)。应纳税总额:7.55 + 0.53 + 0.23 = 8.31(元)。此外,来自优等商品的利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项3:现金返还。100元商品的增值税额为5.81元,城市建设税为5.81×794 = 0.41(元);教育附加费:5.81×3%= 6.17(元):应纳税总额25.81 + 0.41 + 0.17 = 6.39(元))。此外,应通过商人的应税收入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来增加现金回报。
显然,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是最佳方案,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最少,其次是后两种方案。因此,我们建议该购物中心一般应采用第一选择,这将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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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电视机的本地独家经销商,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价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就要退还甲公司的资金200元。将根据实际销量结算。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利润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所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论是否征税,均应纳税。以购买商品为准。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等于进项税,因此,扣除的进项税为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了寄售合同,则公司A必须以公司B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公司B向A公司付款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托运货物属于上述范围。服务业税收项目下的代理行业指受托销售商品,根据实际销售结算,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则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50×5%= 25,000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税收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