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调节税免征点

提问时间:2020-03-06 13:54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06 13:54
最佳答案

上海2019年个人所得税下降21.6%

1月21日下午,上海市统计局就201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市统计局副局长唐慧浩介绍说,上海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整体财政收入716.51亿元,比上年增长0.8%。增长率比前三个季度高0.6个百分点。其中,增值税2766.65亿元,增长5.4%;受个人税起征点提高和六项特殊附加减免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为603.73亿元,下降21.6%。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79.28亿元,比上年下降2.1%,比前三季度下降0.6个百分点。{}}全市金融市场全年交易量为19343.3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增长了35.3%,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增长了19.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增长了1.7倍,银行间市场交易额增长了15.2%,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也增加了。33.2%。12月末,本市中外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3.2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7%。中外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7.98万亿元,增长9.0%。

五部门:上海等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财政部网站12日的消息,为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8年5月1日起,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始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审判的通知。试用期暂定为一年。

通知明确指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税款;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中包含的投资收入不是暂时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2.暂时不对帐户资金收入征税。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中包含的投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对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每月或每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原则上原则上的期限是使用寿命或不少于15年。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人身伤亡,完全残疾或严重疾病,可以获得一次性商业养老金。

满足规定条件的个人所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是免税的,其余的75%是按1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的,该税项包括在“其他收入”项目。

上海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今天,我将与您分享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看看我们能否帮助您解决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使用等级差异和扣除额来计算,合理和合理地避免税收,并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从必要的支出中扣除。每次收入不足40.000.00元的,必要支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每个收入*(1-20%)。获得相应的业务后,您可以根据收入金额进行合理的计划,并签订相关合同以最大化利润。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各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级相比,工人阶级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却是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贫富分化加剧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的避税方式不仅有利于大量劳动者的稳定和发展。阶级等社会阶层,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它还起着积极作用。

通过增加员工公共福利支出来避税

企业可以使用非货币支付方式来增加员工的公益支出,例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便利的运输;为员工提供免费餐食,等等。企业为个人雇员支付这些费用。企业可以将这些支出作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在不降低实际工资水平的情况下,个人减少了应由个人承担的一些税款。。

上海浦东总部:杨高南路1685号2楼A106号

上海浦西分公司:赵家bang路777号704室

深圳市东滨路4351号丽园商务大厦B室610室(前海市国税局六楼)

上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项目

今天,我将与您分享上海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的内容,看看是否可以帮助您解决上海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项目

1.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和外国组织发行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其他奖金。

2.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以及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务院规定发放的特殊政治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

4.福利,退休金,救济。

5.保险索赔。

6.军事人员的重新安置和遣散费。

7.按照统一的国家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在中国的使领馆的代理人,官员和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

1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奖励志愿者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按规定比例提取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获得原始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金保险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根据规定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其他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依照规定获得的与工有关的工伤及其近亲的工伤保险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膳食补贴,搬迁费用和洗衣费用。

16.外国个人按照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商务旅行补贴。

17.外国人获得的探亲服务,语言培训,儿童教育等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是合理的一部分。

18.家庭探望费仅限于外国人在其在中国工作的地点与其家庭(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之间每年旅行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9.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20.个人因举报和协调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代扣代缴的代扣代缴税款,以及根据规定获得的代扣代缴费用。

22.个人使用的个人转让超过5年,是唯一一家家庭获得的收入。

23.被拆迁人将根据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措施规定的标准获得拆迁补偿。

2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现金和其他收入。

25.高级专家: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学者;

(2)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劳动人事所在地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计为退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税;由高级专家从其劳资关系所在单位以外的地方获得的各种项目的税款,例如补贴收入以及培训,演讲,顾问和薪酬草案。

26.来自保险营销商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1.展览费用(佣金的40%),免税;

2.劳动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法征收。

3.在一个月内获得的佣金收入被视为一项收入。

27.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暂时免征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

的持有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内,则应将全额股息和股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持有期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应纳税所得额将暂时减少50%;上述收入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这些规定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针对股息和上市公司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照上述政策实施。

浦东新区阳高南路1685号2楼A106室(靠近延阳路)

个人税延养老险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试点

这项为期11年的递延商业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计划已经酝酿了11年,终于落地了。财政部官方网站《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第十二号的通知税额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通知”)表明:自2015年5月1日起,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个人延期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计划将实施。试用期暂定为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对于试点地区的个人,允许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购买合格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扣除某些税款;暂时记录在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中的投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指定以下内容:

2.对帐户资金的收入不征税。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中包含的投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对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每月或每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原则上原则上的期限是使用寿命或不少于15年。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人身伤亡,完全残疾或严重疾病,可以获得一次性商业养老金。

满足规定条件的个人所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是免税的,其余的75%是按1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的,该税项包括在“其他收入”项目。

适用试点政策:采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获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承包和租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者,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和契约租赁经营者,其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连续劳动报酬或个体工商户,契约租赁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际所在地位于试点地区。

连续劳动报酬收入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包括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的收入。

关于试点期内的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和信息平台:首先,个人商业养老基金帐户由纳税人指定,用于收集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和资金收集。商业银行个人专用帐户​​。该帐户已关闭,并绑定到唯一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在试用期内,使用了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国保险信用平台”)。单个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在中国担保平台上注册,以验证其唯一性。更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银行必须经过中国中信平台验证,然后结转账户。每年允许结转一次。CPIC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进行对接,并提供基本服务,例如帐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审计和外部监管。

试点期间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管理:根据稳定产品的原则选择了单个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以风险产品为补充,并通过目录进行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由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符合“稳定收入,长期锁定,终生接收和精算余额”的原则,并满足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期性的要求。养老金帐户资金的长期管理。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南由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之后发布。

试点期间的税收收集和管理:首先,关于付款前的税收减免。个人购买符合条件并享受递延所得税优惠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以中国保险信用平台核发的递延养老金扣除证明作为抵税证明。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有关文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人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并在纳税人减免税前处理有关事项。

在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地点享受试点政策。

第二个是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收。个人依照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的,保险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试行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相关准备,完善了养老金账户管理系统,制定了银行和公共基金产品的准则,并指导了相关金融机构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收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领导下,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了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建设,有序扩大参保金融机构和产品的范围,并扩大公共资金和其他产品将计入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中登公司平台用作信息平台,并与中国担保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中登公司平台和中国保险信用平台与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宏观监管。

关于部门合作:首先,该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个人纳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并与税务机关合作开展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当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延税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当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包括产品名称和付款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连接,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记者黄磊)

权威发布!上海人有33项收入免税或减税!

你知道吗,

有很多税

可以免除!

编辑器已帮助您进行整理,

一探究竟!

1

工资薪金豁免

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或收入,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薪水和工资的补贴和津贴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实施不包括补贴,津贴余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膳食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2

合格的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别津贴,院士津贴,高级学术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

3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退出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在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因此免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由个人征税。

个人获得原始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第267号

4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豁免

生育妇女根据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可以免除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补贴以及生育保险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第一条

5

工伤保险免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法令)获得的工伤保险福利,对工伤及其近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福利包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受伤的工人,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医疗伤害医疗福利

残疾人就业津贴

伤害医疗

医院餐费补贴

门诊医疗运输

工伤康复费用

协助费用

生活护理费等

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法令),因工作而死亡的雇员及其近亲获得丧葬补贴,pension养亲戚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抚恤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

6

免征结账费用,退休福利,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的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

7

免除个人转让超过5年的唯一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2条第6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征收和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8

从事自营职业的失业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的通知》(财税[2014] 39)第一条

9

对这四个行业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从事种子育种,水产养殖,育种和捕鱼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殊产品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四大产业”他们获得的收入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

10

合资格的房屋礼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授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承担直接维护或维护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获得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费领取礼物的个人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1

内地散户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获得的转移利差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 1(1)

12

拆除补偿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第1条

13

豁免储蓄存款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4

接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免税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免征地方政府收到的住房租金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39号)第6条

15

地方政府债券免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

16

看到志愿者免征税收红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发给有同情心的人发放的奖金免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25号)。

17

高级专家在退休期间扩大了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专家,学者和院士有权从国家获得政府的特殊津贴,这些津贴是从其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获得的,以及单位应当统一支付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被视为退休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期间高级专家工资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18

体育彩票免税额不足10,000元人民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奖体育彩票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9

暂时免收个人所得税发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发票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34号)

20

商业健康保险的免税额

从7月1日起-

在计算当年(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个人购买合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月200元。

单位为员工购买合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也包含在“员工的个人工资”中,并以相同的限额扣除。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国家实施的通知”

二十一

免于举报和协调非法犯罪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十二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个人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二十三

对非流通股的非流通股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二十四

免税奖学金

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其他奖励和国际组织。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第1条第11项

25

证券基金免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清算资金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26

获胜奖品免征社会福利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福利奖励收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

27

保险索赔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

28

对从事自谋职业的家庭成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人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29

从事自谋职业的军事转移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人更替干部自主择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6号)第一条

30

为残疾人,孤独者和烈士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

薪金,薪金收入

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和租赁经营收入

劳动报酬

手稿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

31

在第三板市场上对股息进行区别征税

个人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国家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的时间,应包括全部股息在应计收入中。税收收入。

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则临时减少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如果

的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则暂时减少应计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以上收入统一征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中收取上市公司股利和股利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让制度(财税[2014] 48号)第1条

32

个人预扣税和预扣税,根据规定获得的预扣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2条第5款

33

个人租金所得税减免

个人房屋租赁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