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3%。设定33%税率的准则是:
(1)接近税制改革之前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与当时进行“税收和利润转移”的试点企业相一致,方便新旧税制之间的联系。
(2)所得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这有利于促进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税收负担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国内外企业的进一步统一所得税。
(3)公司所得税税率接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率,这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也有助于我们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竞争。
(2)护理税率
一些小规模和低利润的企业在改革之前的税率较低,因此税负将增加,而不是按需分配33%。因此,为了照顾这类小型企业,国家设计了两个额外的照顾税率:年应税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将按18税率暂时征税。 %;年度应纳税额收入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税。
发生亏损时,企业应在弥补亏损的规定期限内,使用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和费用。
来自清算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利后的股利余额应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第2节收入
第12条,《公司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所得的收入库存。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 ,股本,债务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