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版)第4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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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注册并注册的企业。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独立经济会计是指同时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的条件;独立建立账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表演艺术和文化媒体公司属于业务改革和增加公司,其主要税种已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表演艺术文化传媒公司的基本税金和税率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6%)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此处适用税是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7%税率。城镇的税率为5%,城市,县和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
5.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的0.1%收取和支付)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 25%)。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7.印花税0.3‰(基于购买和销售金额)
8.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9.财产税
10.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