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预缴加计扣除

提问时间:2020-05-0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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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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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预缴时能享受吗

不可抵扣。仅当结算所得税时才扣除研发费用。

我们公司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现有一研发项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法享受研发费用的优惠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5(1)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一个信誉良好的居民企业,可以执行审计收集工作,并且可以准确地收取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没有其他扣除

1.预缴所得税时能否扣除研发费用的原因:

2015年4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缴报告(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 (2015年第31号公告)附表1“非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明细表”的第30行显示了“适当减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费用”的发布,因此,有人认为,根据预付款申报表的栏目设置,可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

其次,在预付所得税期间不得扣除的研发费用的书面规定:

1. 2016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二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规定:当年中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实际计算扣除研发费用。年度所得税申报和结汇结算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额外抵扣额。 “,在” 2015年2015年第31号公告未宣布取消《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该条文仍在2015年生效。因此,对于产生的研发费用,只能根据实际计算得出扣除额,而在预付所得税时不能进行其他扣除。

2.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代替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也未包括计算扣除“研发费用”。必须指出的是,在没有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观点背后的推理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第76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1)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目录》)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版)中国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享受汇款”。

总结:预付所得税永远都不能扣除研发费用。除非该国发布新的明确法规。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限制,能任意自己规定并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能随意规定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以研发费用的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能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添加计算扣除额。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将研发费用的50%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摊销额的150%。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形成无形资产,可将扣除额分为两种方式,但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为一样,就是两者都是真实的发生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详细规定了哪些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法规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生产费,技术书籍材料费,中间国家计划中未包含的实验费用,研究人员的薪金,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的试生产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研究的试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 244号),实施各种所有权的健全和工业企业,实施审计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新的“公司政策”对受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规模或地位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分散化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该项目为技术开发费扣除项目。已被取消,纳税人可以税收政策规定了扣除额的自我申报。但是,取消批准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账目,并且能够准确地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收取实际的技术开发费用。

企业在独立申报扣除额时应注意:

首先,纳税人享有扣除技术开发成本的政策。它必须具有完整的帐户,并且能够准确地收集不同会计科目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成本。

其次,纳税人应提交技术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实际的技术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开发费。相关物料,例如有效项目和发生金额。

第三是纳税人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何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费是根据规定扣除100%,在扣除该当年实际金额的50%后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所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中不足以在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并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