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在当期扣除。在开发阶段完成研发需要资本化,其摊销费用记作管理费用。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以将研究阶段产生的费用和摊销费用扣除150%,这称为额外扣除。
如果您的净利润是扣除费用支出150万元后的金额,则需要再加上150 * 50%= 750,000元的扣除额,那么计算所得税时的利润为100-75 = 250,000元如果所得税率为25%,则所得税为25 * 25%= 62,500元;如果您的净利润未扣除支出费用150万元,则此时应扣除的金额为150 + 150* 50%= 225万元,此时的净利润为100-225 = -125万元,由于此时是亏损,因此此时无需缴纳所得税。
为了增加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的所得税前扣除额,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08年1月1日的实施条例也提供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需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法是指核心独立知识产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在计算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应税收入。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扣除额是指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扣除150%的费用摊销。
(1)填写“收集表格”
1.无法再报告“详细列表”中的“详细研发项目详细信息”;
2.“明细表”“总计”行中的“第14列”“包括在当年的研发费用和扣除额中”等于“集体表格” 9的序列号9九,可以增加当期费用支出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总计”行中的“年度无形资产的总摊销额”等于“收款表”的序列号10.1“其中:允许额外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中“总计”行的第19列“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加上扣除额”等于“总计”行的第14列和第18列。
(2)信息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第97号文件第6条,档案管理。
1.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补充账户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研发费用可以与申报表一起扣除和收取。
2.研发费用和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记录信息”和“主要保留的记录信息”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外,其他记录管理要求均符合实施《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企业应在年度清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备查:
(1)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汇编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说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最终确定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报表,集中研发项目的成本分摊明细表以及收益分成的实际份额;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如果企业已取得地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保留下来作为今后的参考资料;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企业应不迟于年度结算和支付,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纳税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备案信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