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确认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时需要报告财务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逾期数年的扣减:
1.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时间规定。税法规定,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会计人员可以在年底评估和计提坏账准备。
2.税法不确认坏账。无论无法解释多少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是暂时的差异。由于未确认税法,因此必须在会计期间内将其撤回。
3.无法直接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允许将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企业蒙受的损失,从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扣除。被企业视为损失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全额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