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未付款,三年内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者公司未付款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的供应质量,并且双方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解决。如果您单位的应付帐款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债权人未确认亏损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在以后年度支付,则可以在纳税年度之前扣除。这里提到的“结论性证据”是指有效的声明,例如债权人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债权人未能确认亏损并在纳税前将其扣除) )和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影响,应将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恢复或补偿,并计入当期损益。恢复价值或实际获得补偿的年份应纳税所得额。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人已按照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规定,如果按照以上办法确认三年以上未付款的应付账款,并在税前扣除,则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予弥补或赔偿。价值,应在或将补偿年度的实际获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将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超过三年未付款的应付账款,不要求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确实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债权人已按照规定确认为亏损的应付账款,企业应当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入合并范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企业财产损失前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并废止)的第5条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追回或补偿,并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人已按照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实际上无力支付的应付款应包括在支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但是,应付款是否包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主要取决于该货币是否确实是未缴纳的金额,而不是只要三年过去了就应将其计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