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项所规定的除外。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在国家一级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公告第23条规定如果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视为会计损失,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
根据此参考,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三年内的应付账款视为真正无法应付,并将其纳入收入以支付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