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汇总未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情形

提问时间:2020-05-0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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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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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其中一项规定纳税:有下列情形并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账簿可能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 (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会计帐簿,但不提供会计帐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然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5)产生税务义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并责成税务机关在截止日期前申报,但在截止日期后不予报告(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特殊措施,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哪些情况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主要包括固定金额的收集和验证有两种应税收入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帐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帐簿但不设置帐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没有。征税企业不能验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吗?

作为征税企业,不允许验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

(1)什么是简易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跨地区。 (请参阅中国境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场所的,居民企业为收税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成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支机构和B分支机构,因此显然是纳税人。

(2)概述不允许纳税企业核实的相关政策

政策1:“特定纳税人”不得被批准收取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纳税人一定规模以上不得此方法适用。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政策2:总纳税人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针对第三条所述的“特定纳税人”执行,国税发〔2008〕30号第2段明确性,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