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缴税款,但未收取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回税款并扣除税收。债务人应处以未抵扣或未征收的应收税款的50%至3倍的罚款。 ”
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是由于各种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
扣除项目与扣除项目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应从前几年中扣除的项目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应从上一年中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另一种类型是应从上一年中扣除的非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就前几年对企业可抵扣和不可扣减项目的税收处理而言,资产损失类别和非资产损失类别既不同又相关。双方进行征税时,纳税人必须明确区分对象,并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扣除额应严格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上一年的企业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的税前扣除,则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解释并作出规定。特别申报扣除。其中,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年度损失。恢复期的恢复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期间遗留的资产损失以及公司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所有权不明确发生纠纷,无法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执行国家政策任务而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因政策质量不明确而导致的资产损失等情况,可以追溯确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延期。如果是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
对于扣除和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处理点:首先,对于上一年的实际可扣除和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允许该扣除在5年内按权责发生制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恢复期限可以超过5年。其次,对于应在上一年中扣除的损失,在扣除时必须执行特别的申报程序,即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信息。第三,应在上一年度中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并应根据未来适用法律予以扣除,且不进行追溯调整。例如,当企业所得税于2012年结清并缴纳时,企业发现应将2011年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该资产损失应为法定资产损失。此资产损失的扣除额应在2012年宣布,不能追溯至2011年。第四,如果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导致多缴了公司所得税,则可以从公司年度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该企业。递延扣除。
例如,当企业A的企业所得税在2012年结清并缴纳时,发现在2011年扣除了符合条件的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而企业A则在2011年申报了3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2012年申报应税所得100,0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0元。这样,当企业A在2012年偿还所得税时,在确认了相应的扣除资产损失后,于2011年又计算出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2011年超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5,000元,只能用2012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25,000元来抵销,抵销后的余额为50,000元,以后将无限期结转。年,直到抵消结束,但是您不能申请退税。
可以放宽应扣除的非资产损失的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第六条的规定,在处理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非资产损失可扣减和未扣减项目:前几年对于未扣减的非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必须首先作出专门的声明和说明,即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税费信息。其次,应在上一年度中扣除的扣减项目仍应计,并且可以在项目发生的那一年之前计算扣减额,但补充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第三,在上一年应扣除的非资产损失项目中,在追溯计算扣除额的过程中,如果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则可以申请退税或递延扣除。
例如,B公司在2012年清缴公司所得税时,发现应扣除2011年用于办公的房屋折旧固定资产100万元,而B公司则宣布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2011。人民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2012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这样,当企业B在2012年缴纳和结清所得税时,在确认上一年的扣除和未扣除项目后,将在2011年额外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7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您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也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第二年的递延扣除。如果企业自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在申请退税的同一期间增加银行存款利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应从上一年度中扣除的项目,资产损失类别和非资产损失类别既不同又相关。他们的共同点是:在前一年中,在扣除和扣除与税收有关的待遇时,需要执行特殊的扣除程序;同时,实际资产损失和非资产损失追溯追溯期一般为5年;两者都可以用于未来年度收入的递延扣除。区别在于:对于法定资产的损失,上一年度的扣除额无法涵盖,但对于非资产损失项目,可以涵盖5年限期的扣除额;同时,对于资产损失类别,将扣除未扣除的项目。付款时,只能扣除,不能申请退税,但是对于不可扣除的非资产损失项目,当企业因扣除而多付时,可以申请退税并递延扣除;此外,对于非资产损失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发现三年内发现的企业,在退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银行存款的利率。显然,对于可抵扣的非资产损失和不可抵扣的项目,在处理税收时该政策相对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