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可能以避税和避税为由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这是关键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笔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届总统办公会议批准,现发布。它将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总裁:周小川
11月14日至26日
《金融机构针对大型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和政策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和宣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交易所交易,付款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了针对大型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这些措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和外币的大笔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有错误,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更正通知。 。金融机构应收到更正。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职位,并明确规定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监督其附属机构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的实施。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举报可疑交易保持机密,不得违反规定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在发生大额交易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组织以电子方式迅速将大额交易提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和总部指定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笔交易的,汇报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
客户通过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或银行卡进行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该帐户的金融机构或发卡银行进行报告;客户通过海外银行卡进行的大笔交易由收单银行报告。客户进行的大量交易
为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和《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的举报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用银行付款结算进行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为了明确职位的责任,制定了该责任。
首先,坚持原则,遵守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的水平;
2.各个网点的会计审查人员都会与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它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每个网络的会计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存款人信息数据文件,收集和审查银行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信息,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银行名称。负责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开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主要资金等信息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名称和编号身份证明文件,地址等。严格遵守人民币大额交易批准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IV。分行财务部反洗钱专家负责审查每个网点的反洗钱信息,建立营业账户,汇总和报告可疑交易,并妥善保存交易文件。
五,在办理付款和结算业务时,每个网点的收银员要密切注意相关个人和单位,以便在短时间内使用银行帐户进行资金转帐(指10个工作日)。集中转移或集中转移,分散转移和仔细分析,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单笔转移支付超过100万元,现金支付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包括现金保证金,现金提取,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付款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转账20万元以上。可疑交易记录,填写《大额付款及可疑交易报告表》,由分行反洗钱专项管理人员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发现其客户拥有“十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措施”第十项:
(1)在短期内,资金被分散,转移或集中转移,分散并转移出去,并明确定义了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不匹配。
(2)在短期内,经常在同一付款人之间收取和接收资金,并且交易金额接近大型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经常收到短期内明显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经常从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收到汇款。短期。
(4)长期闲置帐户的原因突然不清楚或资金流量小的帐户突然出现异常的资金流入,并且在短时间内收到并支付了大量资金。
(5)短期内,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区或免税离岸金融中心在客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显着增加,或者经常收集大量资金。
(6)长期开设和关闭帐户没有正常的原因,在关闭帐户之前已收集了大量资金。
(7)提前偿还贷款显然与其财务状况不符。
(8)客户购买的用于海外投资的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无名银行帐户转出。
(9)客户要求在外币与外币之间进行掉期,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令人怀疑。
(10)客户经常在国外存款的旅行支票或外币汇票存款与他们的业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