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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关于确认租金的第1条。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根据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支付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总部收取的管理费直接计入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行政费用—总部管理费”帐户中。总公司向“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收入的提取”帐户收取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关于属于不同独立实体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和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中国法人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应作为正常劳动税企业成本。如果
母公司未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其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署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说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等,其中服务费根据上述合同或协议产生的母公司应将税收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在税前扣除为成本。
第三,母公司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所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通过单独签订合同或协议来收取;也可以视为服务共享协议,即母公司和每个子公司公司签订服务成本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并按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子公司的服务费总额,使子公司(包括获利企业)受益。 ,损失)企业与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在纳税申报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税前扣除有关的材料。对于材料,所支付的服务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