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或共同投资房地产的人,投资方或合资方以一定价格或作为合资企业投资土地(房地产),并且当房地产转让给投资或合营企业时,土地价值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基本上没有合理避税的余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涉及税费:
1。营业税:
(1)根据“转让土地”的规定,转让在开发初期或土地开发初期已经完成但尚未进入建设阶段的在建项目。 “无形资产转让”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应缴纳营业税。余额税的5%
(2)转移已进入建筑物建造阶段的在建工程,并根据“销售房地产”税项收取营业税。全额税5%
2。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3。印花税:财产权,合同额的转让*十分之五
概括来说,土地使用权和附属建筑物的转让涉及与您所购土地成本和销售金额直接相关的税款。这两个数字都是实际数字,并且是不变的事实。因此,基本上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单位和个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简称“物”)取得的增值税额而定的。房地产),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一种税。但是,中国税法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了以下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规定,个人向直系亲属捐赠住房财产权或直接承担住房权的个人支持义务免于土地。增值税;通过合法继承转让房屋产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在个人之间交换个人的住宅房地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法〔1995〕6号)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是否因城市需要得到政府批准征用和收回。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由个人出让以转让原房地产并实现收益,则该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已经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不足5年的,土地增值税减半;居住不足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某些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 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临时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将暂时停止营业。转让时免税。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所”的确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作的通知确定。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社会公布的“中小,中,低价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情况。也就是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比大于1.0,单一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小于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在相同土地上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