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清算中清算应缴纳的企业。期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在第二年抵销应纳企业所得税,及时办理退税。
可以将其视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预期企业在以后期间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当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将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所得税费用”中扣除,并“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冲减减少的数额,递延“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所得税费用”。
在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化,则应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关的损益会计师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在随后的几年中,经审查后,如果发现将来可能无法使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则应调整相关项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及信用“利润分配-税前可用同时,也应减少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每年对上述可以在税前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前弥补的减少的损失进行复核,并且发现在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减少的金额应当转回。
处理税前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已经达到了税前五年的最后期限,但是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应冲销未收回的亏损,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利润分配1.税前可以弥补的损失”;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转回。记帐条目与上面相同。将未收回的损失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弥补公司的年终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