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收中的“亏损补偿”,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后的损失补偿,是指上一年度(最多五个纳税年度)经税收调整后的损失,由该公司在扣除本年度的税收调整,然后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