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军品采购合同,一般军品免征增值税,只能提供合同。
增值税是对货物(包括应税劳务)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征收的营业税,以此作为计算税收的基础。
就税收计算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动服务的多个环节中的商品增加值或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非价值税,即由消费者负担。仅在增加价值时才征税。
军用越野车的销售不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指示的精神,由制造商于2000年定价并出售给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 ,规格,数量和随附订购单位和制造商的列表)。抵抵当日在收入池中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从企业以后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扣除。
军事产品免征印花税。生产民用产品的,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等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城市税字[1987] 834号)规定:
(1)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的军用产品免征印花税;对民用产品征收印花税;按军事和民用产品的比例征收邮票或豁免。
(2)国务院有关部委,例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武器工业部和造船工业部的下属企业公司,无论军事和民用产品的生产如何,均应按照规定征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