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次年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例如,2017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与年度申报书同时完成,即,年终后五个月内完成清算和缴纳。
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业务活动,则应在实际业务终止之日起60天内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结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必须在次年的1-1至5-31之前完成。今年的2016年和解也不例外。实际上,地方税收需要纳税人提前完成,请在具体截止日期前咨询主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