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员工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扣除基本伤害保险费,如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可以由单位承担
1.如果员工的薪金收入高于上一年本地员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支付基数为上一年本地员工平均工资的300%;
2.如果雇员的工资收入少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60%,则支付基数是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60%;
3.如果雇员的工资在300%到60%之间,则应照原样宣布。不能确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的,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宣布的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4.每年,社会保障部门都会在固定时间(3月或7月,在不同地方有所不同)核实基数。根据该雇员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将宣布新的基数。有必要准备这些工资表的证明。
是。
规定: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确保不降低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水平。具体规定为:
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性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给予一定待遇,并由职工自己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补贴,并减少员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如果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企业可以直接从费用中支付费用,而无需同级财务部门的批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联系起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它们是分别建立和单独管理的。它们用于为企业负担沉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补贴。单独建立一个个人帐户或以变相形式将其用于员工的其他费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督,防止挪用资金和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