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含)以内的。
教育费用扣除率为2.5%
员工教育支出是指企业用于员工教育的工资的一定数额,这是企业为员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其文化水平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问:2007年末,公司员工教育支出的账面余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于2007年计提,未实际使用。在进行所得税结算时进行了税收调整和缴纳了税款) 2007年部分); 2008年,公司累计吸收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所得税结算时如何进行税收调整(2008年总工资为622万元)?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待遇规定的第五条。年份职工教育经费,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未使用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分析新公司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摘要)
分析新会计制度与涉外公司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