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已改为个人收入调整税。从那时起,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对在中国有收入的外国人征收的涉外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4年1月28日。《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1994年1月1日生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调整税和城乡个人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终结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局面,并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规范,符合国际惯例。
从居民的月薪和工资中扣除800元。
[编辑本段]初稿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18次会议10月27日下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投票以高票通过。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此《个人所得税法》在两个地方进行了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性收入,月收入余额减去收费手续费16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表1的注释已作相应修订。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从目前的800元正式提高到了1600元。
设定为1600元,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是支出的基本部分,也就是说,费用的扣除额已包括在内,我们不予涵盖。按全国人均家庭支出计算,支出标准约为1100元。如果扣除了1500元,将无法使用。当然,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在三个人的生活上就会有问题。这是税率的非限制性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后,中低收入者将大大减少,高收入者将减少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最初是800元,而在引入草稿后,是1500元。税收从工资收入的60%减至30%。纳税人的数量大约减少了一半。此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大大减少了。通常,在减税和减税方面都考虑到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3)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当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共享,占60%,由地方政府共享,占40%。收入的40%来自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较少。根据现行制度,中央政府将60%的款项分配给地方政府,主要用于地方财政支付。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减少此项费用的扣除。如果进行了减少,则必须根据系统的规定将付款转至当地。减少的更多,我们的财务承诺是一个问题,对于区域转移支付,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可能会稍弱。 《
个人所得税法》还专门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新法律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者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无扣除的,由债务人支付的,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按照w全额扣除全部申报
税收调整(个人收入调整税)是通常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吗?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从前几年的个人收入调整税演变为具有调整收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