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得从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例如,2008年,一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为60万元,并获得了1.2万元的工会经费。实际拨付工会经费50万元。计算企业的应税收入时,工会的可扣除额是多少?税法规定,工会资金的可扣除额= 60×2%=1。2(万元){}}企业实际分配工会经费50万元。
该企业允许扣除工会经费为O。5万元
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注:《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款。这里的总工资与税法规定的总工资和工资中规定的实际内容一致,是指企业支付给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所有雇员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总额。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全体雇员每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分配资金。扣除。不能发行“工会经费专项收款”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扣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由企业分配并获得工会组织的特殊收据,不能以2%的比例累计。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产生的工会经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