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不再提取,根据实际发生的次数计算,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根据应税收入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部分教育支出,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1.福利费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收取,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用,医护人员工资,医疗费用,因工受伤的职工医疗差旅费用;补贴员工生活困难,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幼儿园,育苗人员的工资费用。
第二,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的福利费用帐户,并且无需提取福利费用。
1.如果实施了新的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
(1)发生福利费用时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款:现金等。
(2)在月底,在分发时
借款:行政费用-福利费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结转损益时
借:年度利润
贷款:管理费-福利费
2.如果实行原始的企业会计制度,则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提取福利费。
(1)如果已提取,请遵循以前的会计条目。
(2)如果未提取,则产生的福利费用将直接计入“行政费用-福利费”帐户中。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员工福利不再能累计,只能根据实际金额扣除。扣除限额为总工资的14%。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员工福利待遇实施规定超过总薪资14%的部分可以扣除。这与原始的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待遇中的职工福利费相吻合。目前,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有待加强。纳税人对遵守税法的意识有待提高。按比例限制员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利于保护税基和防止企业利用员工的福利。该名称侵蚀了税收基础并减少了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问题的通知
法规编号:国税函[2009] 3号发布日期:2009-01-09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涉及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扣除的相关问题特此通知如下:
1.关于合理的工资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但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关于扣除员工福利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在其中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第四,关于员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没有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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