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百分比法可以扣除税前的员工教育培训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2.5%;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原则上,公司结算和结算帐目时,原则上是从税法的角度按照通常的会计准则调整事项。上述企业发生在2008年,应列入税前“职工教育经费”。 “差旅费”和“会议费”中实际包括的员工培训费为20万元,不超过教育经费税收调整50。(120-70-20)万元,结算后直接将未使用的员工教育费用增加30(120-70-20)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