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和其他费用。补偿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以依靠法院的判决文件和收款人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证据。
我来回答:
房东的问题类似于是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支付企业的没收支出。理解的方式是相似的。
首先要区分法院判给的赔偿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企业赔偿费用,还是属于经营引起的赔偿费用,例如违约赔偿。也就是说,它区分行政补偿(罚款)和运营补偿(罚款)。
根据房东的声明,所支付的赔偿金与生产和经营有关,并最终支付给另一家企业(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只要法院判决和合同协议引起赔偿,对方的收款证明就应该能够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支付。
京国税函[2002] 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龄,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休提供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由职工支付一次补偿费。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的企业(包括年资的买断)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第2条规定的“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国税发[ [2000]第84号),原则上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如果各项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较大,则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在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当将当年税前支付的补偿金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文件将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