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工资是应计的,税款也要按时提交。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工资不符合规定,则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8] 018号和京果水二号[1998] 156号)
6。扣除软件开发公司的工资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总工资。
将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财税字[1999] 273号)
(2)前款所指的软件开发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省科学技术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证书;
2开发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以满足特定的用户需求。软件产品采用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的形式,用于记录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3主要业务是开发和生产符合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软件产品;
在4年中,自产软件的销售额占公司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在五年内,软件技术转让的收入占公司年总收入的50%以上(取决于在技术市场合同中的注册);
在过去6年中,软件技术的研发支出占公司年总收入的5%以上。
(摘自国税发[2000] 24号和京国水[2000] 058号)
(3)软件企业人员的薪金和培训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0] 18号)。
(3)应税工资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应税工资扣除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 43号)将应税工资的每月扣除额从550元调整为800元。元。具体的扣除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在上述限制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实需要超出限制的单个地区(省级)应在20%的范围内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在发布本通知之前,在财政部确认已实施20%的增长之后,在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之后,是否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本通知设定的人均减税限额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行决定,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备案。
(摘自财税字[1999] 258号)
(摘自《 Jing Guo Shui [2000] 042》)
(4)纳税人的基础
1.在企业中工作或与该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
(3)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包括房屋周转基金;
(摘自国税发[2000] 84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并结合企业改革,裁员和增效的现状,在下列情况下,下列人员不列入纳税人基础:企业列出工资单:
(1)终止与该企业劳动合同的原始企业的雇员;
(2)尽管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终止,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和生活费;
(3)工资由员工福利,劳动保险等支付的工人。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