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付所得税,应付仓库所得税,期末期间应为补充(退款)所得税金额和其他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一份书面报告,表明企业履行了其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标准化格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纳税。这也是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的税收情况,确定企业在进行税收检查时是否如实申报税收的重要依据,还是确定企业是否逃税的凭证。
扩展配置文件:关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注释:
1.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清算,并清算应付的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批准,审查或备案,应遵循相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提交材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前及时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获准收取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处理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处理,应适用于有资格按照“企业收入核算方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企业。税务验证”〔第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有在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才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
1.第二季度的所得税计算是基于1月至6月的累计数,即6月损益表中的累积数据。
2.中华民国的月度(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本)和说明
1.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进行税收审核以在每月(季度)每月缴纳所得税中收取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该表格适用于各分支机构跨地区合计纳税年度的年度结算和结算申报。
其次,表格项
1.“税期”:税期的当月第一天(季度)至该月的当月最后一天(季度)。
2.对于在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纳税期限”应为从当月(季度)开始至当月(季度)最后一天的一天。从下个月(季度)开始,根据正常情况填写报告。
3.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 3.“纳税人姓名”:填写由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中记录的纳税人全名。
5.第三,填写每一列
6. 1.在第一部分中,根据实际利润预先纳税的纳税人在第二行至第七行中填写。
7.在其中:“当期金额”列的第2列至第17行,填写当月第一天到该月(季度)的最后一天的数据;第2行到第17行的“累计”在“金额”列中,填写从一年的1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天(一季度)的累计金额。
8. 2.在第二部分中,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付税,在第19至24行中填写。
9.在其中:第19列至第24行,即“当前金额”列,填写当月第一天到该月(季度)的最后一天的数据;第19行到第24行,“累计”在“金额”列中,填写从一年的1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天(一季度)的累计金额。
10. 3.在第三部分中,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预付的纳税人填写了第26行。
11.在“当前期间金额”列中,填写月份(季度)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的金额; “累计金额”列,填写年份从1月1日到月份(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12.第四,填写每一行
13. 1.纳税人应按照其预付款申报方法填写表格1至26。
14.执行“根据实际利润金额预付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二行至第七行。纳税人执行“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填写第19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的纳税人在第26行中填写。
15. 2.第27至33行由跨地区企业的总纳税额(以下简称总纳税额)填写。其中:总纳税额基于第一行到第26行,以及28到31行。对于二级税收分支,仅应填写此表格的第30行,第32行和第33行。
16.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7.(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18.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计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不参与计算。
19. 2.第3行“运营成本”: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计算的运营成本。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经营成本,不参与计算。
20. 3.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计算的总利润。该银行的数据与利润表中列出的总利润一致。
21. 4.第5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根据根据税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润,计入本行。
22. 5.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应税基础应税收入”:填写属于以下类别的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扣除,收入扣除,税收扣除和税收扣除税法收入金额。银行填写“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应税收入减少明细清单”(附录1)。
23. 6.第7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减价)减少”:填写“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和税收[2014](第75号法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采用折旧法,会计处理中非加速折旧采用税法调整。银行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附件2)。
24.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所得税之前可以弥补的上一年的损失金额。
25. 8.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此表中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26. 9.第10行“税率(25%)”:填写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27.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当跨地区操作的总税项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28.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29. 12.第13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当年上个月和当年季度的累计预付所得税金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31. 14.第15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计算和报告。第15行的“累计量”列=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当前金额”列未填写。
32. 15.第16行“减少:上一年度当年已缴纳的所得税超额支付”:填写本纳税年度在本纳税年度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未退还的超额所得税前一年。
33. 16.第17行“本月(季度)的实际收入(退款)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而“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未填写。
34.(2)根据上一年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
35. 1.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36. 2.第20行“当月(季度)的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号填写计算。
37.(1)每月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38.(2)每季度提前付款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9. 3.第21行“税率(25%)”:填写《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0. 4.第22行“应付本月(季度)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计算和报告。22线= 20线×21线
41. 5.第23行,“减少: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42. 6.第24行“应付本月(每季)所得税”: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和报告。第24行=第22-23行。
43.(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
44.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
45.(4)填写总纳税点的相关项目
46. 1.第28行,“共享的所得税总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6行)所支付的税款总额,根据总数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照不同的预缴方法分别计算:
47.(1)应该分摊“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总预付款比率。
48.(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支付的总税款总额:第24行×预付金额的总比例。
49.(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的税款总额:第26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总额。
50.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预付款总额比率”:跨地区运营(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不同的城市)来征收税款,以及预付款总额报告比率为25%;征收税款时,应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预付款总额的比例。
51. 2.第29行“所得税的集中集中分配”:根据该表(第1行至第26行)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支付的税款总额按照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52.(1)为“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集中分配预付款比率。
53.(2)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税收入的平均预付额预付”形式应付的税款总额: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的预付比率。
54.(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应预付的应付税款总额:第26行×预先分配比率的集中分配。
55.跨地区运作(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市)集体缴税,中央政府的中央预付比例应报告为25%;根据省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报告。
56.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得的所得税额”:根据该表的每月(每季)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6行),支付的税收总额,根据按照分行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应按照不同的预付方式分别上报和计算:
57.(1)为“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58.(2)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的应纳税总额:第24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59.(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的税款总额:第26行×分行应分担预付款的比例。
60.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提前分配份额”: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一起纳税,分行应分配预付比例的50%;省内企业营业税,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告。
61.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综合税收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分配所得税金额”填写本行。
62. 4.第31行“包括:整个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跨区域运营所支付的税款总额,并设置主要生产和运营根据规定被视为次要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在当期分摊的预付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