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应支付的工资总额,按应计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它与企业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关。
2.但具体实施的是,个人雇员享受职工福利费,必须将其计入个人工资总额中,超过3500元的免税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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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加以区分,有些不包括在工资和薪金中,有些则需要对综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1.公司支付的带有法律费用的福利费(例如:探亲的旅行费用,在自助餐厅购买食物的发票等),这不算作个人工资。
2.如果直接以现金支付,除了独生子女的费用外,个人的福利费(生活补贴),退休金和救济(生活困难补贴)免税;
3.所有其他现金补贴和非货币集体利益,例如中秋节期间分发的月饼,均应计入工资和税项。防止单位通过少付工资和福利金来帮助个人避税。
视情况而定:福利费可以在扣除总工资的14%之前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