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于2006年后按照准则11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权激励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由于缺乏对股权激励公司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不完善。会计和税法对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出现问题。
由于对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因此上市公司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8号税收公告》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平价格和库存数量应按清单计算和确定公司的相关年度成本或费用被用作提供服务的对价,以换取激励对象。
上述企业制定的员工权益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后可以立即执行,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来计算和确定当年的上市。行使和激励对象支付的实际行使价公司的工资及薪金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满足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后才能行使。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计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款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当年的上市公司薪金和工资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年度激励对象的价格税前扣除。
(3)本条款所指股票在实际行使时的公允价格由实际行使之日的股票收盘价确定。
与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支付”相比,我们发现税法和会计对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立即可行的股份支付外,无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均不会在授予日期入帐。企业应当在等待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职工提供的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和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有市场条件的基于股份的支付,只要员工满足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已获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中,上市公司在当期等待会计核算和相关费用的确认,不能计算法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后,该股票实际行使价的公允价格(通常为该股票在实际行使日的收盘价)与实际行使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由当年的激励对象支付,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并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确认股权激励成本的金额还是在确定扣减的时间方面,会计法和税法之间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年)”中说,这相对简单。关于“与股份支付有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问题,该书指出:“当按照会计准则将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确认为成本时,应处理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与税法的规定分开。。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则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则按照会计准则确认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间末取得的信息,根据税前扣除额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的税前可抵扣金额将超过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超额所得税的影响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年)”在第18号公共公告之前发布,当时当时对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尚不明确。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8号公告,税法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有关的费用。因此,在所得税核算中,企业应按规定处理递延所得税。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规定了比较原则。其中,整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根据会计期末获取的信息来估算因计算税前扣除额而引起的应税基数和暂时性差异。。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内在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付款》,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成本和费用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对于权益-股份支付结算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不确认其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包括时间价值和包括内在价值。
根据国家行政总局第1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的最终扣除额仅为实际行使股票的公允价格(通常为实际行使日期股票的收盘价)。 )和年度的实际激励对象通过行使支付的价格差异,这部分差异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只允许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而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值不会形成暂时差异,并且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内在价值的变化形成暂时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区别。
案例:中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拥有A股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已分别在两年内为两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X14 / 12/31,公司的股权激励详细信息如下:
中天的股价在2X13 / 12/31时为12.5元/股,在2X14 / 12/31时为12元/股。
中天的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X14为4.1%,2X15为4.2%。
中天公司向个人A和个人B授予股票期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答:只有在公司的年度每股收益(EPS)增长率不低于4%且A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时,才可以使用此选项。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价超过13.5元/股并且乙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时,才能行使股票期权。
截至2X14 / 12/3,A和B均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X13年和2X14年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激励是基于权益的股票支付。我们分别在2X13和2X14分析此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2X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将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并确认。所有者权益。在授予A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使条件是每股收益(EPS)的年增长率不低于4%,并且A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根据案件提供的信息,中天公司2X13的每股收益(EPS)的年增长率为4.5%。满足了这种非市场条件,应在会计中确认费用,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根据股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和期权的内在价值。在税收方面,我们只能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我们必须在2X13 / 12/31中确认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X14:
对于乙人,中天公司的2X14授予其股票期权的行使条件,即股票价格应超过13.5元/股,而乙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股价超过13.5元/人。股份是市场条件,继续在公司工作是非市场条件。尽管2X14 / 12/31,中天公司的价格为12元/股,但市场条件尚未得到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只要员工符合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已获得的服务。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与上述基本相同:
股票的公允价值:
股票期权的行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