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在软件生产企业产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中,员工培训费用(不是全部员工教育费用)全部扣除,其余部分按2.5%的比例扣除。
2.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应扣除。
3.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扩展数据
企业员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等而发行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金钱利益。
2.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尚未分开的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
3.员工的困难津贴,帮助资金。
4.退休人员对费用进行总体安排。
5.根据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核算。没有单独账户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如果在时限内未更改,则可以批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有关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处理的规定。前几年,对于在2008年之前应计但尚未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从2008年及以后年度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分析新公司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摘要)
分析新会计制度与涉外公司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