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填写纳税时间表中的员工补偿帐户金额。税额是实际支付的金额,通常不需要调整。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在应付职工薪酬中,个人所得税单独列示并单独核算。职工应付款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应向职工支付的各种工资。资金”,“员工”应详细核算教育费用,“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非货币性福利”,“与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职工款项。
扩展数据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受益人,将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补偿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服务。同时,将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具体处理以下情况:职工薪酬生产部门职工的职工薪酬,扣除“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管理人员的雇员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帐户;销售人员的员工报酬,借记“销售费用”帐户,贷记“应付员工”帐户;
应当由在建工程和R&D支出承担的职工薪酬,在“在建工程”和“ R&D支出”中记入借方,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记入贷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标准》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已定义的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非货币性福利,解雇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通过会计员工薪酬概念。税法强调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和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的工资和工资范围如下。
(1)合理的薪金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根据行业和地区标准制定的更加标准化的员工薪金和工资制度法规年实际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就业或就业有关的工资其他费用。
(2)安排企业工资薪金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对于已付的实际工资,他们已经履行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税法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员工教育费用,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业保险。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允许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费用,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应注意税法意义上区分工资,薪水和雇员福利的含义。根据国税函[2009] 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三项:第一,尚未履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有由福利部门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用等。二是发放给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外出医疗费用,职工的医疗费用等。没有建立医疗统筹企业的雇员以及支持直系亲属的雇员。医疗补助,取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这部分员工福利很可能会与工资和薪水混淆。应该注意的是,此处列出了员工福利。例如,关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齐函函[2009] (33)规定,2008年1月1日在此日期(含)之后,企业应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从员工福利费中扣除作为员工交通补贴,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之前,应为该员工的总工资。企业和机构,税前按照应税工资或工作效率挂钩工资扣除。第三是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资,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也就是说,在所得税的结算中,应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以及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范围中应包含的上述金额。被取消。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2)额外扣除工资和薪金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指导原则(2007)》规定,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实际在职人员直接参与。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研发活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第1条第1条根据实际扣除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可以加到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