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市场出现了一个新热点,那就是“分拆上市”,那么,什么是分拆上市呢? 广义上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上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是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个集团旗下的不同项目或不同子公司分开单独在资本市场上上市融资的过程。 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分拆上市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已成为许多企业高速扩张的重要手段。某个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多个独立运作的子公司,当这个集团下面的子公司(注意:不是整个企业集团)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某个交易所上市,就称某个企业旗下的子公司被分拆上市。这个子公司将具有相对更加独立的财务、经营等活动。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表给投资者。举个例子来说吧,宝钢集团下属有:特种钢材股份公司,热轧钢材股份公司,冷轧钢材股份公司等等子公司。当特种钢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就称宝钢分拆了特种钢材这个业务上市。这个时候需要注意,原来宝钢集团可能持有特钢股份100%的股权,当这个子公司分拆上市以后,宝钢集团的持股比例降下降。也就是说他的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将被公众投资者持有。
表面上,这可以抵消损失,从本质上讲,是隐瞒利润并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公司分离有两种基本方法:1.新分离。将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而不是原始的法人资格。 2.推导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原始公司的法人团体仍然存在,但是其某些业务被划分为新公司。推导分离方法后,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了。公司原股东与新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能保持不变。实际上,为了实现资产扩张和降低投资风险,总公司经常将其分支机构重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部也已转换为母公司。母公司仅对新成立子公司的投资具有有限责任。为防止企业转移债务,分担债务或逃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法人分立,合并,由法人享有并承担。更改。”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分立的,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分离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有共同的债权和连带责任,因此,当事各方分离后,不仅原始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了分离。分离后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也将原始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转让给分离后的企业;如果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离后的法人分离应对原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金额应确定d根据分拆时财产的分配情况和分拆后每个法人的注册资本额确定。 [编辑本段] 2.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规定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投票权。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被分割,财产也被分割。公司分开后,应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公司分立后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除非公司另行同意债权人在分拆之前的债务清算书面协议。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