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结算和付款期结束之前不会进行任何补充计算。2013年补充的所得税期间应为上一年,因此不能计入2013年预付款项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管理办法》,纳税人以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实施审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论其是否在减税或减税中。豁免期,不论盈亏结算和清算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实施了固定金额的公司所得税,将不会进行最终结算。
纳税人(包括合并和合并的纳税企业和会员公司)在处理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信息:
(1)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时间表),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机构是各种类型的收支,余额,资产和负债,人员和工资,以及应由财务部门的年度会计最终报告报告的其他内容)
(3)备案相关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要及时分析清算和缴纳情况,掌握地方企业所得税来源的结构,分布,特点和税收负担,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质量,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合规情况。该区域。提高分析数据用于结算和结算的能力,并建立评估企业所得税政策效果的良好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来源和地区特点,选择影响广泛的重点行业,地区或企业所得税政策。评估,形成“成品”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评估报告,并逐层报告。
七,认真完成结算和结算数据的汇总和工作汇总。按照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逐步总结年度结算数据,加强对结算数据的汇总审核,提高汇总数据的质量。改善。认真开展结算工作年度总结,重点总结结算业务的创新措施,准确反映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加强对结算工作的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结算工作,数据错误率,结算报告和政策评估情况,对结算工作的组织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报告。通知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