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用扣除率为2.5%
员工教育支出是指企业用于员工教育的工资的一定数额,这是企业为员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其文化水平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职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的部分。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在当时进行;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职业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确实发生,并且企业的支出必须确实发生,只能累计,并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不能扣除非实际支出。例如,该公司已根据总工资计提了8%的员工教育资金。如果这笔钱在当前期间没有用完,则应征税并增加。
扩展数据
企业参加社会学术教育的人员和个人取得学位的在职教育,应由个人负担,不得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
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管理费用-员工教育费用
销售费用-员工教育基金
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员工教育资金
研发支出-员工教育基金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计额)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当一般纳税人花费其雇员的教育资金时,他们可以在获得特殊机票时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准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