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 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财政计划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
为了支持城市的规划和改造,经过研究,与企业政策搬迁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1.本通知中的“报告政策搬迁收入”一词,是指搬迁企业从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政府根据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将拆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的方式以土地出让金形式取得。 f上市,上市等。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搬迁企业按照搬迁规则购买企业搬迁收入。或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的建设(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职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批准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减去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和移民安置职工费用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转移等原因,未使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固定资产重置或技术改造,而是使用搬迁收入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资产或开展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可以从公司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没有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加进各类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折旧费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和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搬迁将在五年内完成。按照上述规定从相关费用和支出中扣除递延收益后,将余额纳入当年拆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将从其搬迁中获得收入,并按比例分配。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将在被审计企业中确认。这些条件不包括在公司的总收入中。
4.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固定资产重置计划或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等。
5.如果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处理了税款,则将不对其进行调整;如果尚未处理,则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常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接受政府搬迁补偿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在财政部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首次。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费时,应当采取何种会计处理方法。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获得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并作为特殊应付款项入账。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冲减特别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属于特殊注销的净损失;
(2)直接冲销特殊项目应付款项:
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产生的费用(注意:即由于搬迁而导致设备搬迁的增量成本) ;
企业因搬迁而损失,土地使用权已单独列为资产;
美元的员工安置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有特殊应付款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余额),则增加资本公积,增加资本储备金应由所有股东分担;特殊应付款不足(指借方余额)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金总额和搬迁后的当期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应当分别披露。
财公[2005]第123号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准则中接收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要求基本一致,即,在收到补助时将其包括在特殊应付款中。相关费用和损失在相关费用中冲销。项目完成后,剩余的未付资金将转入“资本储备-赠款转移”账户,该账户可用于转移资本或弥补损失。
企业出于公共利益而搬迁,例如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沉降区管理。政府直接从预算中收到的汇款作为特殊应付款处理。
,属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损失,相关费用,停工损失和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搬迁后拟议的新资产,应从专项应付款转为递延收益,并按照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款额且有余额,则视为资本公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在损益中确认。第八条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处理:
(1)如果补偿了企业未来期间的有关费用或损失,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予以确认。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信息:
首先,可以在货币补偿中实施拆迁补偿方法,或者可以实施产权交换。
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价格,产权交换之间的差额。
拆除非公益性住房附件,不进行产权交换的,拆除将给予货币补偿。
其次,拆迁补偿费一般由8部分组成:
1,房地产评估价;
2,装修及装修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包括生产设备的搬运,拆卸和组装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
5,辅助设施补偿费;
6,树木和花朵补偿费;
7,拆除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
8,更改所有权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全书-搬迁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