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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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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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

应该有两种情况:

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

以供参考!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没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来自股权投资的收益,例如《公司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股息和股息,不包括持续持有的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超过12月投资收益。

第84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所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也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长期股权投资要交企业所得税么?

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股权投资收益不能扣除成本,摊销,减值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根据成本法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所得税后所获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者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之后,合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项仅确认税法会计,因此与会计有所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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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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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少于12个月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