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有两种情况:
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
以供参考!
当长期投资无出售意图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一般不考虑递延所得税,仅计算税法中未确认的所得税以抵销企业计算的利润。如果长期投资有出售然后,您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帅郭在想什么呢?实际上,中国和德国的所得税内容非常繁琐,也是企业合并后最困难的章节之一。。。哈哈,多想想!哈哈
1.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方的公司章程,被投资方的验资报告以及有关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凭证。证明
2.在投资转让期间,应获得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发行的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
3.投资转让合同/协议;
4.有关股权投资转移收入的会计证据;
5.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长期投资的详细帐户信息。
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根据成本法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所得税后所获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者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之后,合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项仅确认税法会计,因此与会计有所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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