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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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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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在该地区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年内扣除。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偿金应纳税吗?

《关于免除个人关系和用人单位解除个人劳动关系的个人和单位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明确规定:(一)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其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关于征收经济补偿基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被扣除。(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交税?

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终止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第。57),将个人从雇主处解雇劳资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其计算方法为: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

最近已联系一些地区,要求对在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期间向解雇的雇员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作出澄清。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为:

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然后将商用作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为根据税法计算和支付。

个人在企业中的工作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工作年数计算为12。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个人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随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月。

第四,在计税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5.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6.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则将执行本通知。

1999年9月23日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税收吗

如果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单位所在城市上一年雇员平均年薪的3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总额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年薪的三倍的,超出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解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雇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免除个人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第5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在为解散个人提供一次性补偿与雇主的劳资关系所得税免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

,其收入少于本地雇员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政府可以根据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将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前项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发生但尚未征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 O 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个人征收经济补偿金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最近已联系一些地区,要求对在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期间向解雇的雇员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作出澄清。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个人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随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月。

第四,在计税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5.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6.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应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