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实训综合案例分析,税收筹划实训总结实训目的

提问时间:2020-03-2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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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2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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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进行混合销售时,应与另一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销售合同,一份为服务合同。销售设备定为销售60万元,服务合同40万元。这样,销项税为60 * 17%,进项税也为60 * 17%。您无需支付增值税,您只需为服务合同支付营业税40 * 5%= 2(万)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计划,对策和安排规避与税收有关的风险,控制或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公司的财务目标。启示: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和会计水平;它帮助纳税人最大化其经济利益;它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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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根据“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对于投资企业

谈谈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众多纳税人的案例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它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计划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计划。

首先,从固定资产折旧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的估计以及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前期折旧更多,而在后期减少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从而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少。在后期支付更多的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就工作量法而言,如果前期的工作量较大,则其效果与加速折旧法相似,并且还可以使企业在初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多交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将折旧方法的选择用于税收筹划。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针对部门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商业实践中,对于符合金融系统要求并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快速技术进步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工业企业,生产“主机”的机械公司,飞机制造企业和汽车制造业国民经济。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企业,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法。适用于乘用车,货车和专业车队的大型设备,如果他们前期工作量大,而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利用工作量法,以达到早期少缴税,多缴税的目的。后期。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计折旧期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某些规定,但规定的期限是灵活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尽可能短的折旧年限,使企业在上一期间有较大的折旧,并获得递延所得税收益。其次,净残值也应估算。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的比例应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确定;

由于特殊情况,如果需要调整残值的比例,则应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尽量估计残值净额,以使企业的总折旧较大,而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较大,这样企业在折旧期间支付较少的所得税。

2.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式可以减少公司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销售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和减免所得税;除此以外,价格继续下跌。使用先进先出法可以减少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递延)的目的。 。当价格波动时,可以使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平衡,避免高估利润,并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了LIFO方法的使用,即仅在企业使用存货的实物过程时才进行。与LIFO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连续上涨的情况下,仅当企业使用的库存的物理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方法。当价格继续下跌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当价格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另一种特殊的库存是低价值的消耗品。其定价方法与普通库存不同。国家税法规定,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一次性摊销是指在使用低价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摊销是在使用时摊销一部分成本,然后分期摊销剩余成本。我们可以看到,与摊销方法相比,一次性摊销的早期摊销成本较高,而以后的摊销成本则较低。结果,该公司少缴了早期税,却缴了更多的滞纳税,这相当于获得一笔款项。免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三,从研发成本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以及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控制和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增加了10%(包括10%)),除当年发生的实际开发支出外,除按规定实际支出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扣除其实际发生税款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因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集体集体企业和合伙人,如果要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并考虑整个研发成本。安排在不影响研发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将年度研发费用尽可能增加10%,以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的目的。

24.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延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主要收入是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延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的方法中,分期付款的销售收货以合同收款日为收入确认时间,而预收订单销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的托运货物退还给受托人。发货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来延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全面采用多种销售方式,这将延迟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并可以安全地收回公司的收入。另外,对于接近年末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延迟收入的确认时间,并延迟确认收入。本年度至下一年。例如,对于分期销售商品,可以约定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