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股息,然后是股权转让,还是没有股息的直接转让?
是,转移是根据净资产计算的,这部分不能以任何顺序丢失。
如果股息直接转移,则转移价格是根据净资产计算的,基准日期是股权交割日期。如果先支付股息然后再进行转移,则暂时不支付股息,然后在计算转移交易金额后再支付,以免取回钱款。
税如何分别支付?
公司股东(B)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股东(A)必须按股息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基于净资产购买股本也是股息。
股权收购可以分为三种:一般税收处理,特殊税收处理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有利于降低企业重组的税收成本。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被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被收购企业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权不少于75%。支付总交易额的85%。如果不满足这两个必要条件,则需要结合案例说明具体的计划和分配方法。您可以参考天津智通振业的这篇文章:教您如何在股权收购中进行税收筹划
所得税金额=(转让股权产生的收入-获得股权产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与公司的估值无关,因为可以操纵评估价。)
合理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1.以低价将股权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的地方
2.按可获得税收优惠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操作上的困难:
1.首次接受低价转让
在“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第12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
第十二条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则股权转让收入被认为大大降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应的股权净资产。其中,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不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勘探权,采矿权和股权的房地产企业等资产,则宣布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
(2)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3)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
(E)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尽管对低价转让有明确的限制,但规定中的标准不是很明确,导致地方税务局执行的标准不同,操作难度取决于地方税务局。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司确实以低溢价率成功地将股票转移到了负税的低谷。经过分析,关键成功点是否可以提供合理的依据,并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被接受。
2.找到正确的减税措施
许多地方政府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不同地方,政府支持的行业可能有所不同。在某些地方,对独资企业征收的唯一税率低至3.5%,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通常,以股权转让为目的成立的公司倾向于选择较高的政策作为选择标准。这是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另外两个更重要的因素也应予以考虑。
政策稳定性
从长远来看,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不包括立即进行交易的公司),因此选择口口相传并不稳定,但政策是可行的。税收萧条。企业必须承担某些风险。
避免再次征税的可能性
通常,含税萧条的运作基于地方税收政策,该政策以政府支持资金的形式授予企业。这似乎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奖励金额下降公司帐户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列入次级税。目前,一些已经掌握的地方可以避免二次征税的问题。与某些支持资金必须输入公司帐户的操作相比,变相减轻了税收负担。
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计划合理,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折旧应基于期间收入和支出比率原则,并应基于折旧费用分阶段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根据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时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按照现行制度,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具体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降低成本的方法。它是折旧期间每年的折旧额。加速折旧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阶段增加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提供给它们的折旧也逐渐减少。尽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总额与平均寿命方法完全相同,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的几年中,由于折旧增加,成本中包含的成本相应增加,还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前期营业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无息贷款。有多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在当前系统中,它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法。
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在以下领域:
(1)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且发展迅速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公司,飞机制造公司,化学制造公司和制药公司的机械设备技术进步。。
(2)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超强度使用或被酸和碱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
(3)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
(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4号)提供:
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对于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6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或者选择加速折旧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置的,仅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并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二)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期间本身是预期的经验值,因此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期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使以后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以前的会计利润向后转移。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