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福利费可以在扣除总工资的14%之前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由于新准则要求支出是根据福利支出和教育支出的实际金额来计算的,因此,在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进行税收调整。
具体如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员工福利费用。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在年底结算时,企业产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应进行税收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应在当年进行税收调整,但在以后的税收年度中可以允许结转扣除。
所支付的福利费是应税服务或商品等应税项目,例如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及其他应税项目,例如购买节日发行的材料,食堂和内部福利所购买的其他有形物品部门或维护费用。对于外部产生的费用,应获取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支付给员工的福利或分配给内部福利部门的资金,例如辛苦补贴,中暑预防和冷却费,食堂费用补贴以及其他内部费用,可以用作基于收据的合法付款凭证。
5.福利费不是可以支付所有费用的“篮子”。
企业每月向员工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汽车改装补贴,通讯补贴应计入员工的假期补贴,每月不统一供餐的午餐费补贴。总工资将不再计入员工福利管理中。
企业为员工的娱乐,健身,旅行,娱乐,购物,礼物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票,收藏品等,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罚款和赔偿,购买房屋,付款财产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不得作为员工福利支出,也不得扣除为税前福利支出。
应严格区分福利和其他费用的支出与扣除额。福利部门内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交通补贴,探亲旅行费等均不计入职工福利费。费用应列在其他科目中,例如行政费用。更不用说雇员差旅费,为客户购买的礼物和其他费用,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雇员福利费支出范围。
由此可见,福利费和税前扣除额的支付也有严格的规定,不可能扣除标准扣除额,其他科目的费用不便,无法律规定的费用付款证明,或全部不符合税法扣除要求的“篮子”不是避税天堂。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支出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福利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金融体系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用的支付应基于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明;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要求的福利费用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只有在扣除额是基于实际金额超过总工资的14%。
员工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并遵循健全制度,合理标准,科学管理和会计准则的原则。。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额,不仅是维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收入增长的需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或者企业是否依法纳税。需要防止由于不定期扣除而产生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