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股东收入在转移收入后的收入,首先是收集债务并归还债务,然后分配给各股东,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始股东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总收入-原始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始股东注册的资本总额与税费相关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持股比例。
上海左定律师事务所杨伟
答案:索赔转移与税收相关的链接如下:1.所得税
尽管按照《公司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字第2005号第13号)第2条的有关规定,是财产损失,通常应扣除。但是,有限制。除因生产和经营活动引起的索赔损失可以扣除为税前坏账外,通常不考虑因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索赔而扣除税前损失。因此,如果转让人的索赔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反,如果是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贷款,有担保债权等,则其转让损失通常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则,营业税仅针对税收服务,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处置和“债权”转让征收“不在营业税的范围内,因此无需支付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在国外,收款人应向付款人付款。“发票”规定,发票是为经营活动而开具的,转让人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外国经营活动”,也不需要发票。3.印花税
印花税使用列出的方法来确定征税对象。 《中华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证据。因此,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房地产,股权等的转让,否则不征收印花税。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