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2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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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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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职工福利的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现在企业所得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关于减免公司工资和职工薪酬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09] 3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涉及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抵扣有关问题特此通知如下:

1.关于合理的工资和薪水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有序调整;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2.总工资和工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但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关于扣除员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在其中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第四,关于员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没有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五。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该国没有统一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也存在局部差异。企业只有在年底结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才有调整工资薪金的问题。

请注意一些北京国家税务文件:

不同性质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法

1。经济效益关联企业

(1)被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相关方法的纳税人应支付付给雇员的工资和薪金,并可扣除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从事实。

(摘自国税发[2000] 84号)。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和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情况下,支付工资员工增长率小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

(摘自Guo Han [1994] 48号)

(3)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已批准实施工作效率链接方法的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的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企业按照批准的工作效率衔接方法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该税收储备金将在以后几年实际支付时由税务机关支付。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的实际扣除额。

(摘自国税发[1998] 86号,京国税[1998] 146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与工作效率相关的企业的税前工资扣除额的审批。(摘自国税发[2004] 82号,京国税发[2004] 334号)

(4)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后,原则上应采用应税工资法。但是,根据我市的当前实际情况和企业性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改组和重组后,税前扣除额是根据财务和劳工部门批准的工资法计算的。

如果原集体企业改组并申请实施“工作效率挂钩”方法并符合规定条件,应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一个

(5)下岗采用“效率联系”方法的企业下岗工人后,其工资总额将按照以下原则核实:

企业员工被解雇并进入再就业中心后,鉴于他们的工资是由劳力,财务和企业支付的,企业应检查并减少每人的总金额。人均工资实际上乘以去年进入再就业中心的雇员人数。总薪资基础。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局和地税局京老字发〔1998〕61号的有关规定,因产业调整而裁员结构或发展多种业务以转移剩余人员,新闻在那一年,实际提高的人均工资的50%乘以实际减少的人数,以减少总工资基础。

经动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应重新安置或进入新的企事业单位。

最初采用人机工程学相关工资方法的企业由于需要进行企业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而按照国家对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了重组和转型,将不再实施与人体工程学相关的方法,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如果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利益的增长率,而雇员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工资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工资费用金额。

(摘自国税函[1999] 294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实施工资效率挂钩工资办法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 (第294号),其中实施了原始工作效率关联工资法对企业而言,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重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后,由于需要进行企业从属,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不再采用人机工程学的联动方法,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如果实际工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而平均雇员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则在计算工资时予以批准。应税所得税扣除。

(摘自北京国税发[2001] 124号)

2。餐饮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规定计算餐饮服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免税额。

(摘自Guo Han [1994] 48号)

3。实行应税工资标准的企业

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企业应采用应税工资法。如果支付的工资在应税工资标准之内,则应扣除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摘自Guo Han [1994] 48号)

5。关于在公共机构扣除工资和税款的规定

实行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薪酬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薪资标准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总工资与经济利益之间联系的机构应根据工作效率联系方法批准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如果工资不符合规定,则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8] 018号和京果水二号[1998] 156号)

6。扣除软件开发公司的工资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总工资。

将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财税字[1999] 273号)

(2)前款所指的软件开发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省科学技术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证书;

2开发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以满足特定的用户需求。软件产品采用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的形式,用于记录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3主要业务是开发和生产符合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软件产品;

在4年中,自产软件的销售额占公司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在五年内,软件技术转让的收入占公司年总收入的50%以上(取决于在技术市场合同中的注册);

在过去6年中,软件技术的研发支出占公司年总收入的5%以上。

(摘自国税发[2000] 24号和京国水[2000] 058号)

(3)软件企业人员的薪金和培训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0] 18号)。

(3)应税工资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应税工资扣除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 43号)将应税工资的每月扣除额从550元调整为800元。元。具体的扣除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在上述限制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实需要超出限制的单个地区(省级)应在20%的范围内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在发布本通知之前,在财政部确认已实施20%的增长之后,在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之后,是否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本通知设定的人均减税限额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行决定,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备案。

(摘自财税字[1999] 258号)

(摘自《 Jing Guo Shui [2000] 042》)

(4)纳税人的基础

1.在企业中工作或与该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

(3)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包括房屋周转基金;

(摘自国税发[2000] 84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并结合企业改革,裁员和增效的现状,在下列情况下,下列人员不列入纳税人基础:企业列出工资单:

(1)终止与该企业劳动合同的原始企业的雇员;

(2)尽管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终止,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和生活费;

(3)工资由员工福利,劳动保险等支付的工人。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摘自财税字[1999] 258号)